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5〕 50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
通报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12月1日,教育部党组召开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通报视频会议,要求部属高校结合实际,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学习贯彻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深入开展一次党规党纪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一次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深入开展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净化从政从教环境,现就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本次视频会精神有关部署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党规党纪教育活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党员的党纪党规教育。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政治责任感,落实主体责任,把学习贯彻这两部党内法规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坚决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的心上。
(一)精心组织安排。要将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学习宣传《准则》《条例》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二)深入学习领会。分层次、全覆盖,多种形式抓好《准则》《条例》的学习培训。召开各级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每个干部、职工、教师、学生基层党支部都要认真组织党员逐条研读、深刻领会《准则》《条例》,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把思想和工作摆进去,对照检查、学思践悟,明确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明确“六大纪律”不可触碰的底线。要将《准则》《条例》学习纳入党校、干部大讲坛等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中,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专家解读、专题辅导,促进党员干部将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把宣传《准则》和《条例》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单位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及时传达党中央关于《准则》《条例》的政策解读和工作部署,重点宣传“四个必须”“八条规定”“六大纪律”“四种形态”,重点宣传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以及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思想。要通过组织知识竞赛、召开研讨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四)抓好贯彻落实。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坚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准则》《条例》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分解责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人人有责。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维护党的纪律,对在课堂、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校园网上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妄议党的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着力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要把《准则》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将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首要内容,形成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
(五)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本月底,学校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召开一次“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各党支部召开一次“三严三实”专题组织生活会。所有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要求分别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组织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扎实做好政治理论学习、师生意见建议征集、班子成员间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撰写发言提纲等准备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带头开展自我批评。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对照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联系教育实践活动中个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深入查摆“不严不实”问题,进行党性分析,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于民主生活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发送至组织部电子邮箱(zzb@mail.hzau.edu.cn),班子成员的发言提纲由各领导班子留存备查。各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要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和“三严三实”要求查摆自身问题,提出加强党性修养、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措施。组织生活会要按照《华中农业大学2015年下半年党组织生活安排》相关要求进行,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六)抓好专题教育整改落实工作
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根据“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结合前期边学边查边改实际,完善整改措施。要坚持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列出问题清单,一项一项整改,对师生员工反应强烈的不严不实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正风肃纪。对存在“不严不实”问题的领导干部,立足于教育提高,促其改进;对师生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进行组织调整。针对“不严不实”问题,各单位要建制度、立规矩,强化刚性执行,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深入开展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
(一)回头看重点内容
根据教育部党组深入开展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的重点是:违规公务接待、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召开会议、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科研经费使用、公款国内、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其他等十大类问题(详见附件1、2)。
其他类问题主要包括: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要求,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包括校属企业)兼职(任职)。已退(离)休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单位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单位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报学校审批。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由本人报学校审定并备案。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严格限制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现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2个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过25天,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退(离)休领导干部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4.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华中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校党发〔2015〕23号)和签订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零持有”承诺书》,做到集中保管、按需领用、及时上交,严禁私自持有证件。严禁领导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5.如实申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主动地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阶段和要求
1.各单位要对照所列问题认真开展逐项自查,分清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干部教师个人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自查要求。加强纪律要求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知晓。自查的时间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27日。自查表和自查报告(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单位公章)于2015年12月28日前报校办和纪委办,联系人,王瑞斌、刘瑞欣;联系电话,87280460,87282056。
2. 各单位针对自查发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按要求整改落实,做到立行立改。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问题,要明确整改完成时间。2016年1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校办和纪委办。
3. 各单位执行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纳入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于2016年1月中下旬接受学校专项检查。
三、深入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整改工作
(一)自查范围
2013年起至今,各单位和职工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因公出国境、收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必要时可对重要事件进行延伸和追溯。
(二)自查时间
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20 日。
(三)自查依据
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办厅〔2013〕8号);《华中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5〕 58号);《华中农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校发〔2013〕191号);国家其他财经法规制度。
(四)自查重点内容
1.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因公接待审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接待;是否存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情况;是否承担被接待对象住宿费情况;是否存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等情况;有无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有无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等情况;有无向其他单位摊派转移接待费等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向预算外单位转拨科研经费,将自己控制、亲属开办的公司作为项目协作单位,或与其他学校科研人员相互协作,进行利益输送,套取科研经费;是否存在将与科研活动不相关的个人生活用品费、餐费、停车费、汽油费、车辆保险费、手机通讯费、家庭成员差旅费等作为科研支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列人员费、考察调研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耗材费、对外协作费等虚报、冒领科研经费;是否存在为回避招标采购规定,拆分项目或支出额度,购买材料设备与合同不一致且未经学校备案或审批,实施虚假采购,骗取科研经费等。
3.因公出国(境)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报销公务出国(境)费用,擅自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以及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转嫁公务出国(境)费用等情况。
4.收入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是否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等情况。
5.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违规以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个人支出等情况。
6.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是否存在超标准购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
7.其他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取酬;是否存在往来款长期挂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
(五)自查方式
本次财经纪律大检查工作将采用各单位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落实相关工作,并将自查表(附件2)及整改情况的报告电子版经自查人本人、经费分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交学校计财处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0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jcc@mail.hzau.edu.cn。
自查过程中,各单位和各位职工对有疑问财经业务均可咨询计财处彭晶,联系电话87281545;后勤集团财务部李谊,87288501。计财处将积极配合做好原始凭证查询等工作。整改落实中须查清事实、彻底整改,该补充材料的及时补充,该上缴财务的马上上缴,该退还资金的立即退还。学校将组织专班、专业人员进行抽查、核查,对抽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自查、核查以及整改和问责等落实不力的,学校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经费分管(主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通报视频会议精神,结合“三严三实”专项教育活动第三阶段任务安排、党内两部法规学习,以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为契机,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律教育活动,不断深化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关键的少数,要切实担负好“一岗双责”,自身严格要求,带头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把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发现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追究,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对照检查,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全校党员干部要适应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教师的新常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做到履职尽责、守土有责、有禁则止,有令则行。
附件:
1.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自查问题清单
2.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和财经纪律大检查自查表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华中农业大学深入开展“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有关问题自查清单
根据教育部党组深入开展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回头看的重点是:违规公务接待、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召开会议、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科研经费使用、公款国内、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其他等十大类问题。为便于各单位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我们将有关问题的纪律要求和部分处理依据做了搜集整理。请各单位对照所列问题认真开展自查。
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华中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校发〔2015〕58号)。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严禁超标准接待
工作接待餐标准
早餐 中餐 晚餐
50 90 90
工作便餐标准40元/人
以上为湖北省规定的接待标准请遵照执行
2.严禁同城接待
《中共湖北省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严禁同城吃请,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杜绝在后勤集团下属学术交流中心、竹苑食堂二楼等接待场所公款同城接待。
3.接待次数、陪餐人员的规定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接待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公务接待报销四个条件
一是公函;
二是领导审批单(接受审计);
三是消费清单;
四是发票。
5.不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吃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
二、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标。
2013年7月17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4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住建部出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控制新标准。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30m2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m2
(参照省直机关执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超标办公用房的整改,一般采用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用房受现场条件限制进行整改有困难的,经批准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但须纳入台账备查。
三、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1.不得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送礼
不得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有的以办公用品的名义报销,有的以副食的名义报销,等等。
2.不得用公款购买纪念品、土特产和其他礼品送礼。
四、违规召开会议问题
会议纪律:“8个不得”
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得宴请和发放纪念品;
不得上烟酒;
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不得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五、大办婚丧喜庆问题
严格执行《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举办婚丧喜庆事宜需向单位或组织报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向学校纪委报告。
《省纪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
严明“八不准”纪律要求,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即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
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
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下属婚丧事宜,单位可以以工会名义看望。
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不得违规发放购物卡
根据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31号令)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2)不得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
根据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31号令)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假补贴。
允许的标准(工会)《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工发〔2015〕2号):
国家法定节日可发慰问物资,总额人均不超过1000元;工会会员过生日,可向会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慰问;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年人均不超过150元;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严格控制在所在城市,当日往返,确需用餐人均不超过40元;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的优秀学员奖励、参加工会组织技能大赛给每人奖励不超过500元;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确需购买运动服装的,人均不超过500元。
七、科研经费使用问题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九严禁)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八、公款国内、出国(境)旅游
1.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严禁借参观传统教育基地公款旅游
2.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未经批准从旅行社因私出国(境)。
不按批准的路线活动、延长在国(境)外时间。
不得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九、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违规配备超标车问题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执行时间:2011年5月20日以后。
对违规配备超标车的,必须严肃查处。超标车必须封存拍卖,所得上交国库。对直接责任人要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追责。
十、其他问题
1.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遵照执行。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2.党政领导干部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内容为:第三、四条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