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读者一律凭本人校园卡办理借阅手续。图书在借阅室阅读和办理借出手续。离开借阅室时,请注意不要把未办理外借手续的图书带出室外。
(2) 借书册数:教师、干部、研究生每证借中文图书10册,外文图书3册;本科生每证借中文图书5册,外文图书1册。一般职工借中文图书5册。
(3) 图书借期:教工90天,博士生90天,研究生和本科生30天。每本书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一个月。逾期每天每册图书交滞纳金0.1元。
(4)读者借书时应检查所借图书,如有污损、缺页、条形码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请爱惜阅览、外借的图书,如发现有损坏、划损情况须按章罚款(书的半价)。
(5)丢失借书证,应及时到图书馆总服务台挂失,否则被他人用来外借图书,造成损失由失证者负责赔偿。
(6)读者可以通过图书馆网页主页上“我的图书馆”查询自己的借阅信息进行查询、预约。图书处于借出状态方可预约。预约者要留有联系方式,并要及时查询预约的图书是否还回,图书还回馆后保留一周,过期不予保留,具体使用方法请到总咨询台咨询。
(7)读者有过期图书未还,应先归还过期图书,否则无法办理借书和续借手续。
(8)图书续借手续只能在图书借期中办理,过期图书无法办理续借手续;每本图书只能续借一次,续借期限30天(续借当日起后延30天)。
(9)在阅览室、书库随地吐痰、乱丢废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处罚。
(10)对毁书、撕书、裁割、换条码等污损图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重者报学校处理。
(11)图书丢失,一般性图书按原价5-10倍赔偿,多卷集图书中的某一册(卷)按整套书的1-2倍赔偿,如果各册具有独立性,按一般性图书的标准赔偿;珍、善、孤本图书按原价10-20倍赔偿。
(12)外借图书必须在办理借阅手续后才能离馆。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图书带出馆者,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