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过程中, 在保护专利权和保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以保护委托方的机密。
第二条 保密范围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文档、资料以及工作过程中的数据、结论等。
第三条 除委托方书面要求外,中心全体人员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将委托方技术资料、信息、报经委告及其原始数据、记录转告或转交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或留存。
第四条 报告凭委托书或单位有效证明前来领取。报告发放人员不得将检验报告交给无有效证明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归档后,纸质档案由中心设专人保管。如果确需查阅,应该经中心主任同意。查阅时,档案员应该在场,查阅者不得将该材料带出档案室。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报告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
第七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应该遵守本制度,中心领导对各级人员遵守本制度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客委托方秘密的,中心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